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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出台 助力线上经济监管水平提升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2-20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司局以及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指导下,为提升线上经济监管水平以及网络交易监管执法能力建设,福建省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开展项目合作,就在线电子数据取证相关制度建设进行了研究。2020年12月7日,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在线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的通知》(漳市监规<2020>211号)(以下简称“通知”),将在漳州市范围内全面实施电子数据取证的相关规则。

《通知》第一章为总则,对在线电子数据取证进行了原则上的规范,其中,第四条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在线电子数据取证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课学、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收集、提取在线电子数据,做到数据真实完整、存储安全可靠、证据客观合法、程序规范标准、过程记录可溯。”对电子数据在线取证的各环节都提出了要求。

《通知》第二章对电子数据的种类进行了详细列举,并针对不同类型的电子数据说明了可行的采集方法。《通知》第三章介绍了取证工具,即电子眼平台。《通知》第四章规定了具体的采集程序,要求二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实施,制作取证记录,对争议问题委托第三方鉴定等,全面贯彻了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

《通知》第五章规定了电子数据的储存问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建立统一归库、统一管理的在线电子数据存储管理系统。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在线电子数据储存管理系统将构建统一的安全管理与监控机制,统一身份认证、统一权限管理、统一日志审计、统一安全技术,充分利用现有设备,保障电子数据的完成、安全。”此外,第十八条详细列明了强化在线电子数据安全管理的可行措施。《通知》对电子数据的保存期限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即采集的在线电子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涉及行政诉讼的在线电子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诉讼终结后三个月。

《通知》第六章对电子数据的使用进行了规定。从证据能力“真实性、完整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出发,排除了不得作为证据的情形,并对电子数据的展示方式进行了规定。《通知》第七章规定了争议解决条款,即办案机构在将电子数据作为定案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前,要履行告知义务,听取权利人的陈述申辩。《通知》第八章规定了政府机关在电子数据取证中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

“数字经济”兴起,在线纠纷越发普遍,在线电子数据取证将成行政机关日常监管、作出行政处罚不可或缺的环节,而相关规范尚处于缺位状态。漳州市出台的《通知》对在线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的全局和具体操作都进行了全面且细致的规定,尤其是重点回应了电子数据安全性保障问题和储存问题。《通知》以《行政法》和《民事诉讼法》为依托,结合电子数据取证的实践和技术特征,创造性地提出了“电子眼平台”、“在线电子数据储存管理系统”,是法律监管和科技创新的有机结合。此外,《通知》贯彻了正当程序、高效便民等行政法基本原则,并明晰了相关监管部门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具体的操作程序,符合当下线上经济监管的迫切需要。

《通知》的出台是数字化监管能力建设的有益尝试,是适应网络监管的制度安排。将有助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线电子数据取证工作,提高电子数据取证效率,保证电子数据取证质量。《通知》的实施将发挥“试验田”效应,促进电子数据取证相关规范的进一步完善,助力线上经济监管水平提升。